索引号: | 00248503X/2022-07957 | 公开日期: | 2022-12-20 |
关于公开征求《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9999js金沙老品牌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(征求意见稿)》意见的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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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》等规定,现将《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9999js金沙老品牌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(征求意见稿)》予以公布。公示期间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,请于2022年12月26日前通过电话、传真、邮件等形式向我厅反映情况。
联系电话:0571-87052539;传真:0571-87053133。
联系地址:9999js金沙老品牌工资福利和奖励处(杭州市省府路8号,邮编310025)
电子邮箱:454586132@qq.co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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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2年12月20日
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
(征求意见稿)
各市、县(市、区)党委组织部,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、财政局,省直各单位:
为保障精减退职人员的基本生活,使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水平随着经济发展而相应提高,经省政府同意,决定适当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凡符合省委组织部、原省劳动人事厅、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浙组〔1987〕1号文件规定享受精减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,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,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3455元调整为3630元;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,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3095元调整为3250元。上述人员的医疗保健费由每人每月440元调整为460元。
二、凡符合省委办〔1981〕24号文件和浙劳人险〔84〕217号、〔84〕财行440号文件规定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,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675元调整为1740元。
三、确保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按时足额发放。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原单位负责发放,如原单位已不存在的,由原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发放,所需经费均按原经费开支渠道列支。现既无单位又无主管部门的,由当地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发放,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负担。
本次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。
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9999js金沙老品牌
浙 江 省 财 政 厅
2022年 月 日